동주 매거진MAGAZINE

외국인 가상화폐사기 外国人虚拟货币诈骗

법무법인동주 작성일2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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이세환변호사

韩国律师协会认证刑事专业律师

外国人刑事案件负责人律师

韩国律师协会认证校园暴力专业律师

前)韩国大法院国选辩护人

前)水原地方检察厅被害人国选律师

前)华城乌山教育支援厅地区教师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

前)水原南部警察署侦查民愿咨询律师

前)韩国律师协会代议员

现)平泽市青北面村庄律师(公益活动)

现) 京畿道水原教育支援厅法律顾问

现)水原韩一电算高等学校法律顾问

面向教育厅审议委员会委员授课


세줄요약

  • 암호화폐사기는 단순 투자 실패가 아니라 처음부터 투자금을 편취할 의도가 있었는지가 핵심 쟁점입니다.

  • 투자자 모집에 관여했더라도 사기 범행에 대한 인식이나 공모관계가 입증되지 않으면 무혐의 처분이 가능할 수 있습니다.

  • 외국인의 경우 형사처벌뿐 아니라 체류자격, 비자 연장, 출입국 사범심사까지 영향을 받을 수 있어 초기 대응이 중요합니다.


외국인 가상화폐 암호화폐 사기, 무혐의 이끌어낸 코인사기변호사 전략  

外国人虚拟货币、加密货币诈骗,促成嫌疑不成立的虚拟币诈骗律师策略


这篇文章包含的内容,面向以下几类人群:招募加密货币投资者或从事相关业务时,被立案为虚拟货币诈骗嫌疑人的人;希望通过说明自己没有欺骗行为和骗取意图而获得嫌疑不成立处理的人;以及身为外国人,同时担心刑事处罚和签证延期问题的人。


大家好,这里是同舟律师事务所。


近来随着虚拟货币、加密货币市场的扩大,外国人涉及的投资诈骗案件也在增加。


例如,向第三人推荐币投资,但未能收回投资款,进而演变为刑事控告;或者相反,因为帮忙招募投资者并收取了手续费,而被作为共犯立案的情形。


虚拟货币诈骗并不是仅凭"亏了钱"这一事实就能成立的,而是需要对故意及认知与否进行细致的辩驳。也就是说,比起投资款的损失本身,更需要审查投资当时的说明内容、业务结构、收益支付方式等。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真实的虚拟货币诈骗嫌疑不成立案例,与同舟币诈骗律师一起了解应当如何应对。


INDEX

⬛ 0 1 加密货币诈骗类型,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成立?

⬛ 0 2 虚拟货币诈骗想要获判无罪,应当主张什么?

⬛ 0 3 虚拟货币诈骗嫌疑不成立,招募投资者后收取手续费但不移送

⬛ 0 4 虚拟币诈骗律师在哪些案件中能提供帮助?

⬛ 0 5 虚拟币诈骗处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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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加密货币诈骗类型,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成立?


先说结论,仅凭投资结果不理想,并不能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认定行为人具有欺骗对方、以谋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的故意。


首先,典型的外国人加密货币诈骗有以下几种类型。

类型

内容

保证投资收益型虚拟币诈骗

承诺保本、保证固定收益、宣传短期高收益、虚假说明业务计划 

传销型虚拟币投资诈骗

招揽新投资者即支付佣金、运营推荐人结构、用投资款支付既有投资者的收益 

带单群及交易信号诈骗

诱导买入特定币种、虚假宣传收益率、涉嫌操纵价格 

交易所,项目相关诈骗

发布虚假上币计划、虚假通报开发进展、操纵流动性 


近来,利用稳定币的投资产品也在增加。稳定币一般是指被设计为与法定货币或特定资产价值挂钩的虚拟资产。


但是,如果发行主体实际上并未持有担保资产,或者向投资者提供了虚假信息,就可能引发诈骗或类似吸收存款行为的问题。


-涉嫌类似吸收存款行为的情形

  • 保证本金

  • 支付固定收益

  • 承诺固定分红

  • 称投资没有风险

若被认定涉嫌外国人诈骗、类似吸收存款行为等罪名,根据犯罪结构和受害规模,处罚力度可能有所不同。


尤其是受害人众多,或者是有组织地实施犯罪的,将受到从重的虚拟币诈骗处罚。


0 2 虚拟币诈骗想要获判无罪,应当主张什么? 


为了尽量减轻对外国人虚拟币诈骗的处罚,并促成无罪判决,应当围绕以下三点进行说明。

 

–没有骗取意图
应当说明,在募集投资款时,并非已经没有开展业务的意愿或能力,而是确实打算推进业务,只是在此过程中结果不理想。


这可以通过实际投资进行的资料、收益支付明细、资金使用明细等能够证明业务实际运营的材料来佐证。


–没有欺骗行为
如果向投资者提供的业务说明书或收益率介绍与实际业务结构一致,就很难被认定为欺骗对方的欺骗行为。


应当通过商业计划书、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明所作说明与实际运营内容并无不同。


–事先告知了投资风险
事先向投资者告知了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市场波动性等风险因素,是证明没有欺骗故意的有力依据。


合同、说明资料、咨询记录等中是否包含风险告知内容,可能成为重要的判断依据。 


0 3 虚拟币诈骗嫌疑不成立,招募投资者并收取手续费,但不移送 


委托人为外国人身份,经熟人介绍参与了虚拟货币投资项目,存在介绍投资者并收取手续费的事实。


此后项目失败,投资者以诈骗嫌疑提起控告。


委托人承认招募投资者及收取手续费的事实,但对该项目属于诈骗一事完全没有认识,拟与同舟律师事务所的虚拟币诈骗律师一同对此进行说明。

  • 未能认识到该项目本身属于诈骗

  • 未参与骗取投资款的计划

  • 已向投资者说明投资失败的可能性

  • 委托人本人实际参与投资的资料

因此,侦查机关认为仅凭单纯的招募行为,难以认定其与诈骗犯罪存在共谋关系或未必故意,遂作出证据不足不移送的处分决定。 


0 4 虚拟币诈骗律师在哪些案件中能够提供帮助? 


外国人虚拟货币诈骗案件的结构比一般诈骗案件更为复杂。这是因为需要对投资结构、交易所记录、区块链交易明细等进行分析。 


尤其是在以下情形下,自警方调查阶段起,可能就需要虚拟币诈骗律师的协助。


–需要聘请虚拟币诈骗律师的情形

  • 初期陈述应对(争辩是否具有故意的陈述策略)

  • 搜查扣押应对(审查搜查令范围及证据能力)

  • 共犯嫌疑辩护(区分招募、收取报酬与故意认识)

  • 投资结构分析(判断项目是否具有实体及欺骗性)

  • 与被害人和解(刑事、民事并行应对)

  • 出入境风险应对


对于外国人案件,不能仅仅考虑刑事处罚问题,还需要同时审查居留资格的维持、签证延期、事犯审查以及被强制退去的风险。这是因为,无论刑事处罚的轻重如何,与诈骗相关的犯罪前科在出入境事犯审查中都可能受到不利评价。


同舟律师事务所由外国人专业律师和出入境行政士直接审查案件,同时应对刑事案件与出入境问题。


如果您正面临外国人虚拟货币诈骗的处罚危机,或者因涉嫌加密货币相关投资诈骗而即将接受调查,请不要迟疑,尽快前来咨询。


0 5 虚拟币诈骗处罚常见问题 


Q. 以外国人身份仅介绍了投资者,也可能成为虚拟币诈骗的共犯吗?


 A. 仅凭介绍或招募投资者这一事实,并不会当然成立共犯,必须确认其在认识到项目结构属于欺骗的情况下仍参与其中,即具有未必故意。


实际上,即使收取了介绍手续费,只要本人没有认识到项目结构属于诈骗,案件也可能以证据不足不移送的方式结案。


不过,这样的结论需要有收益支付明细或与运营团队的对话内容等具体资料作为支撑,因此从调查初期阶段起就与律师一起系统地准备相关资料十分重要。


Q. 如果投资款确实用于实际项目,就不构成诈骗罪吗?


A. 投资款确实按照所告知的项目目的使用,是证明不具有骗取意图的有力依据;如果项目已实际推进,只是结果不佳,则可能被评价为更接近民事上的债务不履行,而不是刑事处罚的对象。


但是,如果仅有部分资金投入项目,其余被挪作他用,或者项目推进仅停留在形式层面,仍然可能涉及诈骗嫌疑。


由于需要通过资金使用明细客观证明项目是否实质运营,因此有必要与外国人虚拟币诈骗律师一起梳理并说明资金流向的整体情况。


Q. 因虚拟币诈骗接受调查,签证延期会被拒绝吗?


A. 无论刑事处罚轻重,经济犯罪记录在出入境事犯审查中都可能受到不利评价,即使被判处罚金刑或缓期执行,也可能被拒绝签证延期,甚至会被考虑强制退去。

 

反之,如果在侦查阶段获得嫌疑不成立或不移送的决定,就可以避免这些不利后果,因此应对刑事程序本身就是维护居留资格的第一步。


刑事案件与出入境程序虽然共享事实关系,但各自独立进行,因此建议从一开始就寻求能够由外国人专业律师和出入境行政士共同应对的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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